通过他人购买的二手车被原车主拖走,能否要回购车款?

  • |
  • 幻灯播放
  • |
  • 查看原图
  • |
  • 提示:支持键盘翻页 ←左 右→

通过他人购买的二手车被原车主拖走,能否要回购车款?

大家都在看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加 以及大众购车观念的转变 二手车市场迎来了蓬勃发展的春天 然而在二手车交易火热的同时 一些潜在的法律问题也不容忽视 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 二手车买卖纠纷 依法判决无权处分的卖车人 向明知不能过户仍然购买车辆的购车人 返还60%购车款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份,金某通过杜某购买一辆本田牌二手车,双方签署《协议》约定:“此车过不了户,带车牌终生使用,车款共106000元。保证此车无盗抢,无抵押,没有任何经济纠纷。如有纠纷,退还全部车款”。 协议签订后,金某向杜某转款104800元,杜某将《车辆行驶证》《车辆注册登记证书》随车交付金某。2023年7月15日,车辆被行驶证登记人齐某拖走,金某将杜某、齐某诉至鹿邑县法院城郊法庭,请求解除购车协议,并要求杜某返还购车款、齐某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城郊法庭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三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本案中,杜某将涉案车辆《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注册登记证书》随车交付金某时,金某已明知涉案车辆登记的车辆所有人系他人,且双方签订的《协议》载明:“此车过不了户”。金某明确知晓涉案车辆无法过户,存在纠纷。属于“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涉案标的物享有权利”的情形,金某已知晓双方交易存在潜在交易风险。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出卖人杜某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免除,金某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不当交易所带来的损失应由金某自行承担。 案涉车辆的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齐某,杜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取得齐某的授权处分案涉车辆,且事后 ...

阅读:36 | 评论:0我来说两句:

欢迎您,请 [登录][注册] 发言!
2021年5月份,金某通过杜某购买一辆本田牌二手车,双方签署《协议》约定:“此车过不了户,带车牌终生使用,车款共106000元。保证此车无盗抢,无抵押,没有任何经济纠纷。如有纠纷,退还全部车款”。 协议签订后,金某向杜某转款104800元,杜某将《车辆行驶证》《车辆注册登记证书》随车交付金某。2023年7月15日,车辆被行驶证登记人齐某拖走,金某将杜某、齐某诉至鹿邑县法院城郊法庭,请求解除购车协议,并要求杜某返还购车款、齐某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城郊法庭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就交 ... 本案中,杜某将涉案车辆《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注册登记证书》随车交付金某时,金某已明知涉案车辆登记的车辆所有人系他人,且双方签订的《协议》载明:“此车过不了户”。金某明确知晓涉案车辆无法过户,存在纠纷。属于“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涉案标的物享有权利”的情形,金某已知晓双方交易存在潜在交易风险。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出卖人杜某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免除,金某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不当交易所带来的损失应由金某自行承担。 案涉车辆的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齐某,杜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取得齐某的授权处分案涉车辆,且 ... 法官说法 一般来说,如果购车人明知车辆可能存在的权利瑕疵风险(被抵押、无法过户等),但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买该车,应当认定系自担风险行为;如果售车人构成违约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无权处分未得到追认,购车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认定合同无效或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金某明知车辆无法过户仍进行购买,杜某出售涉案车辆事先未得到原车主齐某授权,事后也未得到齐某追认,属于无权处分,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自始不发生效力。在涉案车辆买卖过程中,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判决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能够较好平衡双方 ...